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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组织的兴起:一种对于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框架的挑战

韩铃 李镇邦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 2021-09-05




当社会创新者尝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去设计项目时,往往会觉得“营利”与“非营利”的二分法存在着很大的局限。近年来,一批“混合型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他们倾向于跨越边界,综合运用包括各种工具、手段来解决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观念被一种假设困住了,即商业营利与社会价值创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今天,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社会价值与商业收入的载体既可以相互促进,也可以相互削弱。那么,是否存在一种可能:一个组织是完全整合的——其社会价值与商业收入互为动力,相互促进?我们将这样的模式称为“混合理想”,它提供了两个愿景:一、管理者无须在使命与利润之间二选一;二、商业与社会价值的整合能实现收益与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大规模建立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创造了条件。

就像自然界的杂交物种一样,混合型组织的模式可以成为创新的源泉,但他们也面临着显而易见的挑战,这些挑战有可能会阻碍他们的发展。


SSIR中文版新媒体策划“混合型组织的兴起”系列专题文章,主要探讨下列问题:混合型组织运动兴起的背景、发展现状,他们所面临的具体挑战,以及这一新兴事物在中国的前景。


这是系列专题文章的第一篇,本文介混合型组织运动兴起的背景及其相关定义。


——SSIR中文版新媒体编辑部




策划人黎宇琳

学术顾问:韩铃  李镇邦

出品:乐见工作室





作者:

韩铃,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亚洲社会企业与慈善事业中心研究员

李镇邦,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


最近几年,西方学界与实务界有关混合型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s)与混合型组织运动 (hybrid organizing)的讨论十分热烈。对于混合型组织的兴趣来自于许多方面的推动,一方面是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于以获利为唯一目标的企业的不信任带来的社会企业运动;另一方面则是新形态社会组织的出现,最重要的推手就是尤努斯在印度开展的小额贷款。从一开始小额贷款就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这一以商业为手段服务于社会目标的组织形式让西方的实务界与学界耳目一新。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在美国从1980年代末期开展的社会企业家运动,但在早期,这一运动的提倡者(如Ashoka)主要是主张以商业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到了中后期,社会企业运动开始加入了要改造既有商业以赚钱为唯一目标的想法。


对混合型组织的理解必须从西方学界长期以来将商业与非营利两种组织形式作为对立的想法上着手。传统上认为商业公司的使命就是赚钱,为股东获取更大的报酬,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相较之下,非营利组织不以赚钱为目的,而以社会价值的产生为目的。正因为如此,商业公司的利润必须要向国家缴交营业税,但大多数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非营利组织免税的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含两个面向,一是其运作产生的利润在允许的条件下免税,二是让向非营利组织捐款的民众得到一定额度的所得税减免。然而要获得免税的资格,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范,最主要的就是利润不得分配的原则,公司的董事能因其股份而能分配到利润,但非营利组织的董事成员不具有股东的身份,其产生的利润必须在规范的范围内投回到组织运作中。


对于利润分配原则上的差异导致了非营利组织与商业公司在筹款形式、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上的种种不同。举例来说,商业公司除了贩售服务与产品外还可以使用公司债、公开市场等形式来筹募资金,相较之下非营利组织的筹款形式有限,免税资格除了是激励外也带来了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种种限制。


有没有什么组织形式在赚钱的同时也兼顾社会价值与解决社会问题呢?社会企业的出现正是一种对于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框架的挑战。无论是强调用商业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或是强调社会价值对公司重要性的社会企业,都是企图将两种看似对立的组织形式与价值融合在一个组织中的尝试。对社会企业的讨论必然会牵扯到混合型组织的概念,而混合型组织的讨论也多半是以既有的社会企业作为其案例。


虽然混合型组织的概念很早就出现在其他领域的讨论(例如社会学对于社会运动组织转向的讨论),但在商学与管理学院,对混合型组织的讨论要以哈佛商学院的Julie Battilana在过去十年对美国的社会企业做的一系列研究最为出名。在2012年她与其研究团队在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找寻混合的理念》(In Search of the Hybrid Ideal),简单扼要的讨论了混合型组织的概念并且分享了他们的研究发现。这篇文章获得了很大的回响,之后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陆续有对混合型组织的讨论,2014年的秋季号还有专刊在介绍混合型组织的实践。2018年夏季刊还介绍了Marya Besharov 和 Wendy Smith 2017年关于自相矛盾的思维框架(Paradoxical Frame)的讨论,认为成功的混合型组织在于领导人如何拥有平衡自相矛盾逻辑的思维模式。


如前所述,混合型组织被定义为一种同时结合了营利性公司与非营利组织的新形态社会组织。然而相较于公司与非营利组织都有清晰的法律规范,混合型组织是一种只在实务中出现的形态,尚未获得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法律定义。


在美国的例子中,一些州已经制定了新的法律概念来涵盖混合型组织,例如L3C (Low 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Benefit Corporation和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在法律制度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公司就是公司,非营利就是非营利),他们的研究发现:大部分目前最简单而且清楚的策略就是在一个大伞组织下,同时设立两个不同的组织,一个是非营利组织,一个是公司,这种策略可以避免法律上的混淆。非营利与营利性组织泾渭分明,免税资格不易失去,而公司也可以专注在赚钱上,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非营利筹款不易,而公司则是赚钱至上)。


对于有志于采取混合型组织策略的实务工作者来说,“怎么混”是个事关重大的问题,混合有许多层次,比如法律规范上的混合(同时有两个法律实体),组织结构上的混合(销售部门与募款部门),价值层次上的混合(赚钱比较重要还是社会目标比较重要)。


Battilana团队的研究发现,在早期推行混合型策略比晚推行好,创业者一开始就采取混合型策略的,相较于组织成立一阵子后才决定要采取混合形策略,面对比较少管理上以及价值冲突上的困难。但是,一开始就采取混合型组织形式的,一般会遇到在赚钱与社会目标上的两难,因为一般来说初创立的组织缺少足够的资源来支持其运作。


而在创立之后才决定走向混合型的组织,在组织成员固定,组织惯性与文化都已制度化的情况下,同时追求利润与社会目标容易带来组织内部的不安定。因为在多数人习惯利润与社会价值很难共存的情况下,对混合型的追求也容易使得组织原有的目标消失,让非营利组织彻底成为追求利润的组织,例如追求销售产品的数字增长而忽略了原本销售产品是为了要帮助特定弱势群体,因此领导者在稳定混合型组织不安定性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混合型组织概念的出现与社会企业的出现关系密切,同时不同的法律规范也影响了组织可以怎么混。在我国刚性税法的规定下,非营利组织能够采取的筹款形式高度被规范,使得设立不同法律实体成了一种更好的选择。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逻辑下,如何保持组织的目标与可持续性是一大挑战,这考验着组织领导人是否有能力塑造高度的组织认同,将两种看似对立的组织逻辑捏合在一块。







SSIR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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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章:

[1]Battilana, Julie and Matthew Lee. 2014. “Advancing Research on Hybrid Organizing – Insights from the Study of Social Enterprises.”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 8(1):397–441.

[2] Battilana, Julie, Matthew Lee, John Walker and Cheryl Dorsey. 2012. “In Search for the Hybrid Ideal.”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Summer): 51-55. 

[3]Battilana, Julie, Metin Sengul, Anne-Claire Pache, and Jacob Model, “Harnessing Productive Tensions in Hybrid Organizations: The Case of 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58, 2015.

[4]Battilana, Julie, and Silvia Dorado. 2010. “Building Sustainable Hybrid Organizations: The Case of Commercial Microfinance Organizations.”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53 (6): 1419–40.

[5]Besharov, Marya and Wendy Smith. 2017 “Bowing Before Dual Gods: How Structured Flexibility Sustains Organizational Hybridity.”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20: 1-44.

[6]Binns, Corey. 2016. “Working in Tension.”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Summer):58-59.

[7]Bromberger, Allen R. 2011. “A New Type of Hybrid.”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Spring): 49-53.

[8]Miller, Chris. 2016. “Millennials and Hybrid Legal Structures Are Here to Stay.”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July 1, 2016.

[9]Pablo Medina Uribe. 2018. “A Tax-Funded Nonprofit to Create Happy Families.”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Winter). 

[10]Schoenberger, Chana R. 2018. “Harmonizing Tension of Hybrid Organizations.”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Summ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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